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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法开发商“一房多卖”的典型案例

发表于2013-03-27

案例一:“开发商携5000余万元巨款跑了,除留下一栋栋烂尾楼外,还有没完没了的纠纷……”自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开发富邦铭邸小区起,就一直麻烦不断。公司一法人携巨款潜逃,更是让天运公司坠向深渊。而新房迟迟无法交工,则让上千业主欲哭无泪。为平息业主愤怒,法院决定拍卖富邦铭邸小区中的两栋楼,为建烂尾楼筹措资金。而就在法院拍卖时,突然又生出枝节:天运公司再次被债主推到被告席。原告孙先生称:法院拍卖的两栋楼,天运公司曾以7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并同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案例即为商品房“一房多卖”现象之一,开发商明明知道合同履行不了,还要占有别人钱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合同诈骗的范畴。上述一房多卖的受害人只签订了买卖合同,没有办理具有物权性质的预告登记,因此均属于普通债权人,虽然诈骗所得钱财追缴回来的,要返还给受害人。但因人数众多,无法得到足额赔偿,甚至分文未得。所以在买房子时,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仔细查看相关手续。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办理完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后再依法办理房屋的预告登记。

发表于2013-03-27

案例二
2010年9月23日,从外地来荥阳做生意的张某从荥阳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购得×栋×单元3楼西户的房屋一套,支付了部分房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张某并未搬入居住也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2010年12月20日,开发商又将上述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荥阳某镇的李丽,也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同时,李丽一次性付清房款后,与公司在房屋交易所进行了预购商品合同备案。两个月后,因一房多卖事发而引发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丽与公司虽已办理备案手续(而非物权性质的预告登记),但李丽仍无权要求获得该房屋,而只能从该公司获得补偿。

发表于2013-03-27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房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本案例中,李丽与公司确已按照该规定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从此点看来,似乎有权要求享有该房屋的产权登记请求权。而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只有经过预告登记的才享有排他权。所以,尽管李丽与公司已办理了备案手续,但该备案手续只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不具有与预告登记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不能产生具有登记请求权的物权效力,并不具有排他作用,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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