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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业主能否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对抗物业费的交纳?

发表于2013-03-27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业主能否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对抗物业费的交纳?


答:房屋自身的质量问题引发的物业纠纷实践中占到物业纠纷的很大比例。例如,房屋漏水、墙体开裂、共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房屋质量问题屡见不鲜,给业主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也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严重困扰,这也成为物业收费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通常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而不能找物业公司解决,而建设单位的违约通常也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除非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房屋质量问题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险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险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物业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单位有对物业交付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予以保证修复的责任。《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物业保修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内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修期满维修责任则由业主自行承担。  


发表于2013-03-27

这个果断留着以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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