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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旧村改造房的泛滥,保障型住房的稀少,反映出政府职能的缺失,及政府在住房这一重要民生问题上的不做为。

发表于2008-06-27
 1.旧村改造房的泛滥,保障型住房的稀少,反映出政府职能的缺失,及政府在住房这一重要民生问题上的不做为。“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承认的一纸房产证是多么地昂贵。”旧村改造房的大量出现实际上填补了“经济适用”房这一空白,是民间自动自发地解决中低收入者居住问题。
2.我们的房子这一实物已经现实存在了几年时间。是我们赖以居住、生活的家园。我们至少对实物拥有所有权,这里的一砖一瓦是属于我们的!不要让济南西部人为地成为第二个汶川!如强拆则是人为制造地震,自做孽不可活!
3.如政府强拆不补偿则违反物权法!政府圈地说白了是要借高铁搞商业开发,根本上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和局部利益。物权法规定:为了公众利益,政府可征用居民土地,但需给予合理补偿。权威律师指出是否附合公众利益要看争地的目的是否为了商业开发。搞商业开发不算附合公众利益。博物馆、广场、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才是为了公众利益。当然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如水库、人防工程等也附合公众利益,但西部并无此类立项。高铁实际用地即使算做附合公众利益,按物权法规定,也应给予合理补偿。
4.村民也好市民也罢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一视同仁!如果我们遭受损失,也应获得补偿!其实村民已经得到利益了,我们的购房款有一部分已到他们手中,换句话说他们已得到了“补偿”,这可是自愿的呀。我们来到这个城乡结合部的村子,其实是不得已,城里房子太贵,没有属于我们的空间啊!某种程度上我们已是“村民”了,自愿办了“非转农”。现在只能谁的房子补偿谁。遭受损失,获得补偿!天经地义!强拆不补偿,祸国殃民!天理不容!!
5.今年4月7日出刊的《暸望》周刊文《住房保障的机遇》明确指出:高收入者购买高档的商品房,中等收入者适合“部分产权”的次商品房,低收入者享受廉租房。将是以后几年政府解决住房问题的基本思路。旧村改造房的出现实际上填补了“部分产权”房这一空白。
6.房子虽是建在土地上的不动产,似乎二者是一体的具有不可分割性。但换一个角度考虑把建房子的成本分解开:无非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配套成本和销售成本。有一种较为合理解决的方式,还是按照把土地价值、房子本身价值分开考虑这一思路,我们现在已经支出了房子本身价值对应的那部分款项,只是没有向政府付土地费。我们已经付了大部分费用,当然也就应该拥有了“部分产权”。现在如果动我们的房子,相应给予补偿就可以了。要安置房的,再交一部分土地费(要充分考虑我们这些中低收入人们的承受能力),就可得到面积等同于拆迁原房的安置房,如不交土地费的,得到相应比例的比原房小一些的安置房(比例要合理,不能让老百姓太吃亏)。这样我们就付了全部房款,政府给我们发房产证,安置房以后可正常上市交易。
发表于2008-06-27
 唉,一声叹息呐
发表于2008-06-28
 中国特色!中国特色啊!!!啥也别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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