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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降价求偿的五个不靠谱理由

发表于2011-10-24

理由一:依据同区位同户型楼盘价格前后不一求偿

难道“随行就市、买卖自由”的市场原则已成往事?

老业主对于降价感到愤怒、委屈的原因常常是“同一区位、同一户型、同一栋楼的房子,相隔几天时间便大规模降价。” 通过此类对比产生的差价,老业主要求地产商来补偿。 但事实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开发商保质保量售出房产,业主以定价支付,未来的价格波动风险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房屋买卖合同是甲乙两方签署,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只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与第三人无关。

有开发商曾在此类降价维权纠纷中打了一个极端的比喻,“不要说降价,就是开发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权利,与卖给老业主多少钱没有关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这类合同其实与购买民航机票一样,同一架飞机上,有的人出了全价,有的人是三折,出了全价的人不能因此指责民航欺负消费者。

理由二:以信贷政策调整适用“情势变更”为由求偿

难道政府调控的责任也要开发商来扛?

因信贷政策导致开发商不惜以量充价,降价楼盘成为观望者利好的同时,老业主则认为他们购房成本和未来支付风险相对增加,希望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房产合同。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客观情况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才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房地产价格受市场或政策影响而波动明显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适用于情势变更。否则,股民也能以股票下跌为由向证券公司提出维权索赔。

理由三:以楼盘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求偿

难道你买的是宣传不是房子?

买房人经常听到售楼员忽悠:“赶紧买,没剩几套房了,下期还要涨价”,也有售楼员信誓旦旦地保证:“房价真降了给您补偿”。尽管这类过分夸大的不实宣传在道德上有瑕疵,但不进入合同就无法作为虚假宣传甚至欺诈业主的证据。老业主依据这些“口头支票”向开发商求偿,并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工商部门曾三番五次提醒消费者,“目前房地产虚假广告投诉中,99%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购房时要提前保存证据。”实际操作中,除非有录音,证明开发商曾承诺房价下降可退房或给予赔偿,才可起诉开发商违约。否则,开发商无论遇到哪种情况降价,都无需对已经购房的业主进行补偿。对于购房者愿意相信的那些“甜言蜜语”,唯一生效的办法只能是将其写入合同。

虚假宣传、恶意捂盘等违约现象发生,业主才能要求房产商赔偿

理由四:以“补差”楼盘先例为由求偿

难道楼价上涨时你愿意“补差”给开发商?

2008年楼市降价时,有中小地产商顶不住压力,为了推销后续积压楼盘,曾公开承诺向高价购房者补偿差价,于是一批“补差”楼盘在成都、深圳、上海等地出现。有业主据此认为既然业内有其他地产商主动补差价的例子在前,他的求偿要求也应该得到支持。但实际上,开发商采取给付一定利益,以安慰客户的做法属于自主处分财产的行为,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或者合同义务要求开发商一定要这么做。  

理由五:以楼市定价机制不透明为由求偿

难道你消费的每一样东西都是“定价机制透明”的?

在土地财政备受诟病、税收及行政管理制度尚待改善的情况下,将楼市定价不透明的责任归结到地产商头上,显然是找错了对象。地方政府参与行业价格制定与利润分配,以及利用招拍挂抬高地价导致房价虚高,无法给后市流出余地,这都不是地产商能自己说了算的。反观维权业主动辄将售楼部当作战场,把协商搞成血案,保安与业主互殴,轿车被砸,非法聚集堵路,这类破坏契约精神,扰乱社会秩序等暴力行为也无助于楼市价格清晰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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